最高法: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
5月19日消息 据央视新闻报道,最高法新出台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(二)》明确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,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“打赏”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,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,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,但“举重以明轻”,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,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所以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,一律应该退还,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,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。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。本条规定没有采用“一刀切”的做法,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,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、成长环境、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。